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国有资产配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阿拉善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阿署办发[2009]77号)和《阿拉善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阿署办发[2013]1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处办系部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与学院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 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 购置于调剂、租赁相结合;
- 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条件、范围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履行职能需要;
- 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有相关资产;
-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六条 学院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1.土地;
2.房屋及构筑物(其中:房屋包括单位用房、体育用房、房屋附属设施,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池、罐、槽、塔、烟囱、井、坑、台、站、码头、道路、沟、洞、廊、桥梁、架、坝等);
1.车辆(包括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轿车)、客车、专用车辆、城市交通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机动车辆、车辆附属设施及零用部件、其他车辆);2.其他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工程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
- 文物和陈列品;
- 图书、档案
-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 资产配置的标准和配置程序
第七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目前在还没有统一的高校资产的配置标准的情况下,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 学院申请配置国有资产,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顺序进行配置。凡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学院超标、超编和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报后勤保卫处审批后,登记计入“闲置资产档案,”进行统一调剂。
第九条 学院资产配置标准
- 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土地、房屋和车辆,按照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 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 房屋建设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 一般公务用车按照国管局制定标准执行。
高校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如教学实验用房标准、实验室设备配置标准)应该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标准;没有配置标准,需通过论证会论证。
1.高校通用资产中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按照附件中规定标准进行配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2.学院实验材料经费标准,由学院按照各学科特点和各学科之间的差别以及各学科对经费的不同需求,参考几年材料经费支出的历史资料,制定各学科每节实验课时人均实验材料经费定额标准。
3.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标准,按实验室仪器设备结构情况,参考几年设备维修经费支出的历史资料等因素,采取综合因素(使用时间、次数、保养次数、故障次数等)比例计算方法确定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标准。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按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一)学院国有资产购置审批权限:
1.购置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以及购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其他各类资产,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初审,报盟财政局审核,由盟财政局报盟行署审批。
2.购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其他各类资产,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初审,报盟财政局审核,由盟财政局报盟行署审批。
3.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购置的资产,由学院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盟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程序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程序一般包括资产配置论证和资产购建两个阶段。其中资产购建程序严格学院国资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资产配置论证要充分体现民主、透明原则。在有资产配置标准的情况下,一般资产配置论证程序可以简化;配置标准中没有详尽具体到的资产配置,需要通过论证会论证。
资产配置论证会基本程序:(1)由需要配置资产的部门阐述配置理由;(2)资产管理小组选出专家就该项资产的特点、用途、价格等做出客观的描述;(3)资产管理小组对当地的同类或类似设备的配置情况、使用率、使用效果等做出说明;同时对该部门近年来资产考核情况进行说明;(4)与会成员进行自由提问、讨论;(5)专家评议投票表决,评审结果及时公示;(6)根据评审排序结果,确定学院立项的项目预算;(7)资产管理小组负责整理汇总上报的预算资料和预算评审工作说明,报学院批准上报。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学院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国有资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章程序审批。
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部门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等财政性资金购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和资产购置程序,责任部门提出调整、追加方案,由财务处审查,确需追加经费的,按照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权限程序追加。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租赁报批程序,根据资金来源情况,按照学本办法第十条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学院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国有资产用以更新或替换原有资产的,先对原有资产提出处置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按照资产购置审批程序,办理购置新增资产。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性机构等需要购置国有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部门和临时性机构提出申请,学院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采购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采购小组应当对购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计划财务处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资产和接受捐赠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计划财务处应当及时入账,报盟财政局备案,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各部门、人员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人员资产配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购置资产、超标超编购置资产,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盟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上年结转的财政资金,以及非本级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金是指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
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
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不含配件)最高限价35000元。
2.打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激光和喷墨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针式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
3.传真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4.一体机: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3幅面最高限价30000元,一体机A4幅面最高限价3500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8%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6.摄像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8.投影仪: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0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最高限价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11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
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
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3000元;每人两个单人沙发及一张茶几,每个沙发最高限价1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两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特殊情况需要配床的,按每张床(含床垫)配置,最高限价1000元。
科级及以下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2000元;每人一组文件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
2.会议室桌椅:按会议室面积配备相应大小的会议桌,最高限价按桌面周长每延长米1500元;超过80平方米会议室配备会议条桌,每延长米最高限价700元。会议室椅子每把最高限价500元。
3.会议室多媒体显示系统:确实需要配置多媒体显示系统的会议室,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配置。
4.空调:每房间按相应面积配置相应匹数空调,分体壁挂式空调最高限价3500元,分体柜式空调最高限价8000元。
(三)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在职人数计算达不到配置1台标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1台相应的设备。
四、本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需配置标准。在配置具有日常办公设备功能的专业性设备时,要相应减少日常办公设备的数量。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要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
一、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本标准是指学院日常办公设备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年限。
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各单位要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的,且没有损毁的资产,不得自行处置,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学院资产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处置和更新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专业性设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 台式计算机 6年
2. 笔记本电脑 6年
3. 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6年
4. 复印机 6年 (或复印速度小于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复印速度大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5. 扫描仪 8年
6. 激光(喷墨)打印机 7年
7. 针式打印机 8年
8. 一体机 6年 (或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120万张)
9. 传真机 10年
10. 碎纸机 10年
11. 投影仪 8年
12. 数码摄影、摄像设备 8年
13. 其他摄影、摄像设备 10年
14. 服务器 6年
15. 小型机 8年
16. 路由(交换)设备 6年
17. 网络安全设备 4年
18. 电冰箱 10年
19. 电视机 10年
20. 空调 10年
21. 洗衣机 8年
22. 电开水器 5年
23. 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24.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其他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