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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17    作者:         点击: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内财行[2014]1612号)文件中相关规定,结合乌斯太地区实际情况,经(2019)第17号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对原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做补充规定如下:

1、巴彦浩特校区与乌斯太校区之间公务往来,指开会、培训、学习、检查、授课、演出及其他一切相关公务活动,均为日常工作区域内跨常住地进行的工作,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2、巴彦浩特校区与乌斯太校区之间公务往来,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只报销交通费用(凭证班车票实报实销)和按标准据实产生的住宿费,除此之外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以上补充规定自201991日起执行。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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