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1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产权的界定、登记、变动、使用的调配;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办系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院资产整合和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分管副院长统一领导,后勤处专管,计划财务处监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专管,领用单位(人)保管的分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学院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学院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财务分类登记总账、明细账,同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后勤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卡片账,负责财产实物管理;使用部门建立物品使用登记卡,标明资产编号,随时掌握本部门的物品领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计划财务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院实物
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使用权属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 计划财务处审核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担保等事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六)学院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负责学院资产购置、验收入库;
(七)后勤保卫处负责学院资产的调配和日常监督检查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院资产的卡片登记以及对丢失、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院资产配置、推动学院国有资产共享;
(八)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院办产业和经济实体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卫处实行监督管理;
(九)接受学院审计、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各部门以及学院全体师生,都有管好、用好学院各类资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建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直接与计划财务处对接,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制度,设置国有资产登记簿,对国有资产增加、使用、调拨、报废进行登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提出调剂、配置国有资产建议;
(三)登记有关的国有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国有资产使用卡片;
(四)办理国有资产内部领用和借用手续;
(五)保管、维护国有资产,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检查、报告国有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六)遇有损坏或丢失,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后勤保卫处反映、报告;
(七)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八)实施学院国有资产清查、统计工作并向计划财务处报告;
(九)新增国有资产,不论其经费开支渠道,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
(十)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随意处置、出租、变卖。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各部门各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并明确其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
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接过程中要进行账、物的清点。
第三章 资产配置、验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调拨和接受捐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国有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添置资产要根据学院建设发展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组织论证后报采购办组织采购。采购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二条 配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无法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在财力可能和年度预算范围内购置。
第十三条 配置国有资产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
(一)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土地、房屋,按照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1.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2.房屋建设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3.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由计划财务处和后勤保卫处办理接收手续,并根据相关协议和盘盈凭据办理入库、入账,任何个人不得账外滞留,不得私人保存。
(二) 新建设、购置和自制的国有资产必须有严格的验收手续。
1.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凭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工程决副副本、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工程竣工移交表向计划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入账手续,并登记固定资产账。
2.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持购货发票、验收报告单(大宗设备物品须有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管理人、论证人和纪检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由后勤保卫处优化资产配置进行调剂,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年度预算编制前,后勤保卫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
(二)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各部门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各部门购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采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购置。
(四)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确需使用追加预算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以及使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其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由学院采购小组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用以更新或者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当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的处置申请,由计划财务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在有关部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履行验收入库手续并及时入账,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盟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报计划财务处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各部门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教育事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权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学院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使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 购入实物资产验收入库、出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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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做账务处理,登记总账、明细账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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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户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管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 一般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八条 购入、调入和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属于专业技术设备的由使用部门参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单和发票报账单上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占用或使用的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盘亏、丢失、损坏、报废等)均须按规定报计划财务处履行审批手续,未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所有购入、调入、建造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统一登入学院固定资产账,不得另建固定资产账或在账外滞留。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部门报告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会同后勤保卫处审核确认后,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 因折旧调整原值的。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转作经营使用(如: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
第三十九条 对配备给教职工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第四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院资产进行有偿使用,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院的固定资产,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
第四十一条 院内互相借用,要办理借用手续,限期归还;院外借用要经计划财务处及分管院长同意,并签订正式借据。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教职工在办理调离本部门的手续前,应与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交接清楚所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否则,本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如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须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计划财务处。属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遭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赔偿,具体赔偿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原则上不允许各部门将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若确需转作经营使用的,须经计划财务处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将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或进行其他有偿利用的,必须签订合同书或协议。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将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或进行其他有偿利用的,必须于每年1月份向计划财务处报告上一年度转作经营使用或进行其他有偿利用的资产使用情况和收入、收益收缴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监督、评价转作经营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值、增值状况。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或作其他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均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转作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院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学院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计划财务处、后勤保卫处审核后报院委会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部门申报:各使用部门填写《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并附相关材料向计划财务处申报;
(二)审核认定:计划财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汇总后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办公会研究。
(三)上报批复:对学院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经财政部门审理批复后,学院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五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计划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 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1.《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3.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 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对外捐赠
1.《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其他相关资料。
(四) 学院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均采取集中处置的方式。
(一) 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设备等主要资产,按规定权限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集中处置,实行进场交易;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其他资产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后勤保卫处集中处置。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资产管理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出具鉴定,并对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出租、出借收入等,均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学院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六十条 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置
第六十三条 学院应当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书。产权登记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六十四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学院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院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 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 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国有资产;
(三) 合并、分立、清算;
(四)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 改制;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学院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各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和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 进行重大改革或改制的;
(三) 遭受重大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 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 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院应于年度终了前进行国有资产全面清查。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清查,各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章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七十条 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统计,按期上报。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各部门应定期汇编统计、清查报表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和后勤保卫处根据汇编的报表进行核对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 后勤保卫处应会同计划财务处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如固定资产条形码管理体系),全面、动态地掌握学院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后勤保卫处、监察部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院了额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或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各部门以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应制定低值易耗品和实验、实训耗材管理制度,建立低值易耗品和实验、实训耗材管理台账。计划财务处、后勤保卫处、监察部门定期对各部门低值易耗品和实验、实训耗材的采购、使用、管理进行核查。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第七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购置资产的行为。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5年6月3日